许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20.09)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间接费用预算管理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研究 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资源占用费(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费用),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 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自然 科学类项目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超过500 万元 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人文社科类项目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第六条 由我校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提取间接费用。由我校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 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 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间 接费用提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间接费用包括:科研 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绩效支出经费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 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科研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列支, 如项目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额度的,统一按项目全部到账 经费的 5%提取。

二、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 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 等的支出。人文社科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2% 提取,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4%提取。 学校在条件成熟时收取该项费用。

三、绩效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 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绩效支出经费不高于间接费用总额的65%。绩效费用主 要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报时的成员为准,一般不允许变更;因项目执行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项目成员变更申请表》,由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审批后,到学校科研处审批,作为财务处发放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依据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和额度, 提出科研绩效奖励和发放办法,填写《许昌学院项目间接费 用科研绩效发放申请表》,同时附上项目组科研绩效奖励和发放办法。经项目依托学院审批,报科研处审核,然后由财 务处审核后发放。绩效支出经费的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可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发放(如按月发放,每个项目每月最多发放1次)。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的绩效支出需在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办理发放。间接经费未发绩效的部分可以用于项目直接经费预算中未列支的部分项目,如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耗材、办公场所固定电话费等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或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第九条 学校设立间接经费专用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果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者,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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