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凝聚学术队伍,提升科研水平,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我校设置的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直属的研究所、研究基地(中心)和二级学院下设的研究所、研究基地(中心)。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长期研究规划与目标,承担有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具有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来源。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包括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科研机构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具有较好的学科、专业基础,所从事的研究能为重点学科建设服务,或者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校直属科研机构,由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所)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然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批。经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发文件予以确认,并刻制公章(不包括合同印章和财务印章)。

(二)申请二级学院(部、所)下设的研究机构,由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所)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然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发文件,予以确认,学校酌情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六条 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名称的变更,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论证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三章 科研机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机构的科研业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年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主管部门和科研处备案,并负责实施。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科研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 在科研机构自评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科研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 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学校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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