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出国留学项目,培养国际化人才,规范我校参加留学项目的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主要为国际教育学院已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指导学生确定出国留学的专业,拟订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学习计划及制定学生返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负责提供学生留学所需的成绩单、学生所修课程简介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出国留学项目信息的发布、出国留学计划(专业、课程等)的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学生处负责出国学生学籍保留手续的办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国外学习成绩的审核、学分的认定以及学生回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的审核;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住宿变更手续。    

  第四条  申请参加留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已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在校表现良好,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优良;    

  三、英语水平达到所出国留学项目的相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    

五、能够自行承担出国留学项目所需费用;    

六、申请时已交清在校期间各种学杂费。    

  第五条  学生根据出国留学项目要求,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符合要求的,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到达国外大学后,因下列情况中断留学的,返校后按照学校要求、经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时间超过2学期的直接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时间未超过1学期的,未修课程需补修。    

  一、经过语言培训后,外语水平仍不能达到国外高校最低要求的;    

  二、学习成绩达不到国外学校规定要求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留学的。    

第七条  出国留学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出国留学学生的联系工作,并指派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外方大学通报的学生学习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通知内容包括专业课学习前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单、学期课程成绩学分转换、专业课学习成绩汇报单等。    

第八条  出国留学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到达国外大学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    

  二、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月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学生应遵守留学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学生不遵守外国法律和外方学校规定的,在外方大学进行处理并通报我校后,我校将视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学生每学年结束后,应向所在学院教务办邮寄经外方学校认可的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办保管、存档。    

五、学生在国外留学期满后及时回国返校。    

六、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需同时交纳许昌学院每学年学费的50%。    

第九条  学生应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所在学院报到。如果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结束国外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保留学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保留学籍期限的学生回国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未经学校许可的滞留或转入他校(地区)者,本校不再保留其学籍,不再受理学位和学历申请。    

第十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在学生回国后,根据外方大学提供的学生成绩,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分转换事项。学生在外方大学的总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留学时间记入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学费缴纳情况,审核学生毕业、学位资格,并报教务处审批,符合毕业资格的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位。留学期间未修满的本专业课程和学分,学生回国后应及时补修。未补修或未能及时补修而造成的推迟毕业、未及时缴清学费而造成推迟毕业和不能毕业等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国前在本校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在出国前申请补考,也可以在留学期间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返校后经所在院教务部门和教务处审查、确认,可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必须按要求完成。留学期间在国外完成的毕业论文,等同于校内毕业论文。    

第十五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国外学校的学历与学位,应以国外学校的规定为准;能否取得本校学历与学位,遵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院系的国际交换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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