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推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组织和平台,围绕创新性项目研究,重点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和高技术性的研究及推广工作。

第二条 为促进和保障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工程的顺利实施,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水平高、竞争意识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科研创新群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建设目标,能够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研究项目,能够围绕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组成以学科为依托,提倡并鼓励跨学科组建科研创新团队。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对完备的条件支撑和经费保障,合作单位应为团队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和保证。

第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学校重点发展的科研和学科领域,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从事研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至少获得过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

(二)近三年内至少承担或完成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5项以上。

(三)近三年内发表本研究方向的研究论文15篇以上(至少8篇为该研究领域核心期刊)或学术专著2-4部。

(四)近三年横向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

第六条 带头人应为教授或博士,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具有充足的时间组织实施团队建设计划。

第七条 科研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核心成员一般5—7人,至少有教授或博士3名,团队成员平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科研处制订相应的组建和管理指标体系,供专家评审和考核使用。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团队可填写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实事求是且有明确而具体的建设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须由带头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应对团队带头人与核心成员的能力负责,并给予支持。团队所在单位应对团队的研究条件、建设任务和目标等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论证,团队建设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相统一。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选拔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至少有1/3的校外专家。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向学校领导汇报专家评审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公示。若无异议,正式下文公布入选“许昌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工程”的团队名单。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在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要求重新制定建设计划,并签订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每3年评审一次,每年的5月进行申报与评审。

第四章 建设考核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制度,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对团队的建设与监督,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将设立科研创新团队资助专项基金,对科研创新团队给予资助和扶持。资助经费根据研究情况分年度拨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条件,从事探索性研究与试验,进行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经费使用须经团队带头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登记,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对团队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团队发展规划与内部管理细则,确保团队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团队应取得标志性成果,须取得一定数量的共同完成的课题和成果:获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2项;或在重要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0篇;或出版著作2部;或承担2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

第二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任务书须按年度执行,团队每年需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科研处每年组织考核,没有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团队将对其停止拨款,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学校将终止其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满后需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合格且建设成效良好的团队,学校将推荐其申报省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处,学校酌情做出相应处理。团队成员的调整须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团队成员。

第二十四条 团队共同完成的课题和成果,是指自然科学类由40%、社会科学类由30%以上团队成员参与完成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进入高一级创新团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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